歐洲聯盟商標註冊特點
1993年12月20日,歐盟議會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1996年4月1日,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歐盟商標局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到2004年5月1日,該聯盟已擴展到25個國家。
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成員國的國民也可提出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爲10年,每次續展保護期也爲10年。
歐盟商標具備以下特點:費用低。只須提交一份申請、註册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25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
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註册後可獲得歐盟25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决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任何一件歐盟商標的無效、駁回决定或期滿都會適用于整個歐盟。
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産。它只能作爲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産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標許可,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允許的。
已註册的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幷且以此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爲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
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註册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也可請求優先權。
聲音、氣味、産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註册。
商標被拒絕註册的絕對理由有以下幾點:
(1)符合條例第四條要求的標志; (2)缺乏顯著性的商標; (3)僅由商業活動中可用于標明商品的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産地商品的生産日期的符號或標志組成的商標,或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徵的符號標志組成的商標; (4)僅由在習慣用語或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中成爲慣例的符號或標志組成的商標; (5)僅由以下形狀組成的標志--由商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形狀,或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給商品帶來實體價值的商品形狀; (6)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商標; (7)帶有欺騙性質的,例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的商標; (8)未經主管機關認可應按照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被拒絕註册的商標; (9)雖非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衆利益的徽章、徽記或者紋章圖案的商標,但有關當局同意其註册的除外。 (10)含有葡萄酒和烈性酒的産地標志而該産品又不是出産于該地的。
歐盟商標的基本註册程序如下: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歐盟商標局將申請內容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便在同一時間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審查通過後,進入3個月的公告,其間任何第三者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异議;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异議,申請的商標可以在一年內獲准註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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