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商在香港之四:和諧公平的勞資關係
香港有完善的法制,處理雇主和雇員關係。香港的雇員,以拼搏、專業、勤勞知名,可爲在香港開設的業務提供高質素的支援。 勞工法例
1. 《雇傭條例》 《雇傭條例》是規管香港雇傭條件的主要法例,適用於所有雇員,只有少數情况除外,因此,內地企業在香港開設的公司亦需遵從。該條例規管工資支付、雇傭合約以及職業介紹機構的運作,爲雇員提供全面的雇傭保障和福利,包括法定假期、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生育保障、雇傭保障及終止雇傭合約等。 2. 《雇員補償條例》
雇主有責任向在雇用期間因工受傷的雇員作出補償,或向因工意外死亡的雇員的家屬作出補償。所有雇主必須購買雇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在《雇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下的責任。 3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此條例爲雇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包括工廠、建築及工程工地、餐廳、食肆、商業大樓及其他工作地點,如辦公室、實驗室及教育機構等。 雇傭合約
假若雇員爲同一雇主連續工作4星期或以上,幷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其雇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雇傭合約是指雇主與雇員訂立的雇傭協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訂立均可,幷可包含明確或暗示的條款。雇傭合約也須包含關於任何一方終止合約的條文。
此外,只要不違反《雇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雇傭條款及條件。
除非雇主與雇員另有協定,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爲期1個月,幷可按月續定。 工資及福利 香港不設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水平主要由勞動市場的供求情况决定。工資通常按每小時、每天、每月或每件工作計算。
除《雇傭條例》規定的基本福利外,雇主可自行决定是否提供其他福利。一般雇主提供的額外福利包括:
* 春節花紅 * 醫療津貼 * 膳食津貼 * 勤工獎 * 交通津貼 * 免費宿舍或房屋津貼 * 强制性公積金 《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2000年12月1日生效,該計劃提供一個由私人管理的强制性公積金制度,爲雇員和自雇人士累積退休金。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雇員和自雇人士,都必須參加强積金,定期供款。
强積金的供款額是按雇員收入的10%計算,雇主及雇員各須供款5%。强制性供款設有入息上限和下限,分別爲20,000港元及5,000港元。每月收入少於5,000港元的雇員毋須供款,但雇主仍須爲該雇員按其收入的5%供款。假若雇員每月的收入超過20,000港元,雇主和雇員只須按20,000港元的5%供款,即各供1,000港元。 勞資糾紛處理 1. 勞工處 勞工處的職責是爲非政府機構維持和諧的勞資關係。該處爲勞資雙方提供調解服務,助其和平解决罷工或其他工業糾紛。 2.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爲勞資雙方解决金錢糾紛,程序簡單快捷,所需費用不多,而且不設索償款額上限。 勞資審裁處負責處理涉及違反雇傭或學徒合約條款的個案,包括在香港境內及境外履行的雇傭合約。 招聘制度 勞工處屬下的就業科免費爲雇主提供招聘服務,幷爲求職人士提供就業選配服務。雇主可透過該處的網上互動就業服務,招聘合適的人才。
雇主可委托專門從事招聘服務的職業介紹機構及管理顧問公司代爲招聘員工,也可在本地報章、雜志及網站刊登招聘廣告。
有意招聘外籍人士來港工作的雇主,可委托職業介紹機構協助物色合適人才。職業介紹機構一般會先對應徵者進行面試、評核和考試,然後才轉介予雇主。一些職業介紹機構亦會協助受聘的外籍人士申請工作簽證。 輸入勞工 1. 補充勞工計劃 根據“補充勞工計劃”,在香港確實未能聘得合適雇員的雇主,可以從外地輸入工人,但只限於技術人員、技工、管工及有經驗的操作人員。一些在本地勞動市場有大量人手供應的職位類別,幷不列入該計劃之內。 有意透過“補充勞工計劃”輸入工人的雇主,必須首先向勞工處屬下的申請辦事處申請原則性批准,幷於獲得原則性批准當天起計的3個月內,安排有關工人遞交入境簽證及工作許可申請。 2. 內地居民 (1) 輸入內地人才計劃 由2003年7月15日起,中國內地居民可根據新的“輸入內地人才計劃”申請來港工作。 (2) 來香港受訓 受聘於香港跨國公司或大型公司的內地雇員或獲這些公司資助來港的業務夥伴,可申請來港接受爲期不超過12個月的短期培訓。所需證明文件包括培訓課程詳情及培訓合約或協定。 前往香港受訓的中國內地居民,應向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申領培訓進入許可,幷把申請表格直接寄交或透過其在港的保證人遞交香港入境事務處。 3. 外籍人士 有意來港工作的外籍人士,必須於抵港前取得入境簽證及工作許可。他們必須擁有對香港有用及香港缺乏的特殊技能、知識或經驗,或者有條件對香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簽證申請書可直接遞交香港入境事務處,或透過申請人所屬國家就近的中國駐外國使領館辦理。 雇員數目下限 香港對公司聘用的雇員數目,幷無設立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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