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維護指南之十二:利得稅報稅表(所得稅申報表)
一、利得稅報稅表
關於利得稅的徵收,香港稅務局向法團及合夥業務經營者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分為以下三類:- (1)利得稅報稅表-法團( BIR表格第51號 ) (2)利得稅報稅表-法團以外的人士( BIR表格第52號 ) (3)利得稅報稅表-有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 BIR表格第54號 )
二、須填報的人士
(1)新登記的業務首份利得稅報稅表通常會於新業務開業日期後大約18個月發出。 (2)持續經營的業務利得稅報稅表於每年4月份第1個工作日發出。 (3)毋須每年遞交報稅表的業務在下述情況下,稅務局不需要納稅人每年遞交利得稅報稅表:─尚未開業或已停業及尚未重新營業的行業或業務─所經營行業或業務未有賺取應評稅利潤若稅務局在覆查該等納稅人的潛在稅項責任時,會向其發出利得稅報稅表,納稅人則仍須遵照規定填交報稅表。
三、遞交報稅表的期限
1、正常遞交期限 利得稅報稅表 應該在發出日期計起1個月內交回稅務局。遞交期限在利得稅報稅表第1頁上已注明。
2、整批延期遞交報稅表的安排 在整批延期計畫下,每年結帳日期在11月30日後的納稅人可獲准將交回報稅表的期限延展至下述日期:遞交日期可延展至 結帳日期 7月31日 結帳日期「D」類(即結帳日期介乎12月1日至12月31日) 11月15日 結帳日期「M」類(即結帳日期介乎1月1日至3月31日) 1月31日 結帳日期「M」類而在本年度蒙受虧損的個案
在每年的年初, 香港稅務局 局長會致函各稅務代表,詳述在來年有關整批延期遞交報稅表的安排事項,及如何申請整批延期的手續。
四、其他延期遞交報稅表的申請
除了整批延期計畫外,納稅人亦可自行用書面申請延期。在申請時必須解釋未能準時遞交報稅表的原因,並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遞交。
五、發出報稅表的副本
倘若你遺失、損壞、或沒有收到報稅表,你可以去函香港稅務局索取報稅表副本。您必須在信函中列明您的檔案號碼,課稅年度及你現時的通訊地址。
如果遞交報稅表的期限已經接近,或已屆滿,你應該盡可能親臨稅務局的諮詢中心索取報稅表副本。
六、不填具報稅表
在任何情況下,如未能在到期或延期屆滿前遞交報稅表者, 香港稅務局 可發出估計評稅及進行處罰訴訟。納稅人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填報或逾時遞交報稅表,稅務局將會向他們採取懲罰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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