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表處)國稅稅種認定
代表處取得稅務登記證後,需要向國稅局申請企業所得稅采用哪種納稅方法進行申報與繳納,只有取得國稅局審批,確認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後,才能向國稅局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正常申報與繳納。
一、企業所得稅認定的法律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16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28號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
1、 采取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辦法確定收入,並據以徵稅的代表處 (1)各類從事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等設立的代表機構 (2)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 (3)旅游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
2、 必須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的代表處 商務、法律、稅務、會計等各類諮詢服務性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
3 按核定利潤率徵稅的代表處 除上述1、2中規定以外的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認定提交資料清單
營業稅納稅方法認定提交資料清單 (1)稅務登記表 (2)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稅方法登記表 (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商登記證 原件、複印件 (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登記證 原件、複印件
四、認定時間
一般一個月,根據代表處實際情况而定
提示:代表處只有取得地稅局頒發的營業稅納稅方法界定文件,才能到國稅局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認定。國稅稅認定代表處企業所得稅納稅方法時,一般以營業稅納稅方法界定文件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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