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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注銷登記(深圳)

外國公司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注銷登記(深圳)


外國公司,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注册成立之公司,如欲結束其於中國大陸之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的經營,或其駐在期限即將届滿而不欲延期,必需循正式途徑,向原審批機關部門,申請注銷登記。下文旨在簡單介紹外國公司申請注銷其於深圳登記之代表處的程序及所需時間和文件。


一、代表處注銷登記法律依據


1、《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1980年10月30日國發[1980]272號)第二條、第六條;
2、《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1983年3月5日國務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十三條。


二、代表處申請注銷登記的條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或者派出企業宣告破産;
2、得到批准機關的批准。


三、申請注銷登記所需申請材料


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注明“與原件一致”);
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
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原件1份);
5、全體代表工作證(原件1份);
6、稅務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原件;
7、公安機關出具的繳銷印章證明(原件1份);
8、派出企業出具的對該代表機構注銷後的未了事宜繼續承擔責任的承諾書(原件1份);
9、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决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原件1份)。


四、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五、决定機關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申請程序


1、受理申請材料;
2、審查材料;
3、核准注銷;
4、發注銷通知書。


七、申請注銷所需時間時間


(一)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况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决定予以受理。
2、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記機關認爲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决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决定予以受理。
4、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5、不屬於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應當即時决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登記機關對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况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决定:
1、對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决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决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决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决定。
4、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决定。 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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