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表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所需文件
注意:如代表處有外籍雇員,需先辦理外籍雇員所得稅納稅清算。
(1)納稅清算申報表原件 ①此表中的“計算機代碼”、“企業名稱”、“經濟性質”、“詳細地址”按照稅務登記證填寫,稅務登記證與工商登記證不一致的,需先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②“申報人”由首席代表簽字,首席代表已離任的,由總機構授權的有關人士簽字,同時需提供總機構授權證明原件。 ③“納稅清算申報情况”填寫在地稅局繳納的需清算的三個年度各稅種數額;“申報書附送的有關資料”在遞交《納稅清算申報表》時由承辦人輔導填寫。 ④上述1、2、3所列《納稅清算申報表》的各項由代表處自行填寫,如有修改,在修改處加蓋代表處公章。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如丟失,應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規定,登報聲明。
(3)有關部門批准代表處注銷證明原件
(4)總機構注銷申請書原件及翻譯件 需寫明代表機構注銷原因、代表機構注銷的準確日期。總機構注銷申請書原件需由總經理或董事會成員簽字並加蓋公章,翻譯件上需首席代表簽字並加蓋代表處公章。 (5)稅務登記表原件(2004年1月1日以後成立的代表機構無需提供) 如《稅務登記表》丟失代表處需出具丟失說明,由首席代表簽字並加蓋代表處公章,首席代表已離任的,由總機構授權的有關人士簽字,同時需提供總機構授權證明原件。
(6)稅務代碼章 稅務代碼章如丟失,代表處需出具丟失說明,由首席代表簽字並加蓋代表處公章,首席代表已離任的,由總機構授權的有關人士簽字,同時需提供總機構授權證明原件。
(7)營業稅界定通知書及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登記表原件 ①2003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代表機構都需提供。 ②2003年7月1日以後成立的代表機構只需提供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登記表(原件)。 ③營業稅界定通知書及確認營業稅納稅方法登記表如丟失,代表處需出具丟失說明,由首席代表簽字並加蓋代表處公章,首席代表已離任的,由總機構授權的有關人士簽字,同時需提供總機構授權證明原件。
(8)工商登記證副本原件 由稅務人員驗證後返納稅人。工商登記證如過期,需先辦理工商登記證延期手續。
(9)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原件(稅收繳款書複印件) 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原件驗證後及時返納稅人,同時將系統中的入庫數據與納稅清算表中填寫的各數據進行核對,有出入的,必須提供稅收繳款書複印件留存歸檔。 ①如注銷截止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前,需提供當年及以前三個年度的稅收繳款書複印件、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原件;如注銷截止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後,需提供當年及以前兩個年度的稅收繳款書複印件、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原件。 ②稅收繳款書包括:營業稅稅收繳款書、中方個人所得稅稅收繳款書、外籍個人所得稅稅收繳款書、車船使用牌照稅稅收繳款書、城市房地産稅稅收繳款書等。 ③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繳納營業稅的代表機構需提供審計報告原件,營業稅爲其他方式的需提供清算報告原件,免稅的無需提供。 ④如果涉及車輛過戶轉賣或報廢的情形,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⑤清算報告中必須列明代表處涉及的各種稅費的繳納情况。
(10)中方人員工資明細表 ①需寫明代表處在納稅清算年度內每人每月的收入金額,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的金額以及納稅的金額。 ②如由外企、四達等中介機構代扣代繳中方人員個人所得稅的,需由代扣代繳的中介機構出具納稅清算年度內的工資明細表,並加蓋中介機構的公章(部門章及財務章無效),同時提供每人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複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複印件的,由出具證明的中介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具的證明上蓋章確認。
(11)納稅清算年度內代表處所有合同(包括租賃合同、保險合同、服務合同等)原件 各類原件由稅務人員驗證後返納稅人。代表處如使用總機構的房産作爲辦公用房,由總部出具相關證明,並提供房屋産權證明(原件);如租用業主的房産作爲辦公用房,且不在我局繳納城市房地産稅的,需提供由地稅局代開的發票原件。
(12)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備注: 1.由總機構提供的證明需用總機構公文紙,文字需用總機構所在國母語或英語。 如總機構被收購由收購的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如總機構被合並,由合並後的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2.外文證明需由代表機構出具中譯文,並注明“譯文與原文一致”字樣,並加蓋代表處公章。 3.所有複印件均需A4紙打印並注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XXX”字樣,並加蓋代表處公章。若相關文件和資料涉及多頁的,需要在每頁右下角編寫序號,在首頁注明“此複印件與原件一致,共計XX頁,原件保存在XXX”字樣,並加蓋騎縫章。 4、凡是進行納稅清算的代表機構,應按上述要求提供全部資料,稅務機關方可受理並按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清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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