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註冊成立有限公司(有限責任)
外國公司在台灣投資設立的事業單位最普遍的類型有: 1、 分公司 2、 公司(子公司) 3、 代表人辦事處 4、 獨資公司
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通常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型式組成。有限公司指的是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另兩種為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
有關申請書語文及文件證明之注意事項:所有的申請書都必須以中文填寫,以外文(意即非中文)撰寫的文件應附上中文譯本。於某些情況下,以英文撰寫的文件亦可。文件有時亦需經由申請者當地之中華民國台灣領事館所公證或證明。相關要件於下述之設立程序中有說明。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待成立營利事業的實收資本額會影響投資者應於何處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5億元的投資案應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申請,實收資本額小於新台幣5億元者則應直接向當地政府機關提出申請,如台北市商業管理處、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等。經濟部商業司會先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案進行審核,核准後投資者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機關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申請。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
1.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2. 經濟部核准通過的名稱預查表(見上文步驟一) 3. 公司章程影本 4. 授權會計師的委託書、實收資本的稽核報告與附件(銀行存摺影本等) 5. 若由律師或會計師代理申請的話須附上委託書 6. 所有董事、股東與經營者的身份證明文件 (1) 若為本國法人(本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若為外國法人(外國公司):公司設立文件影本 (2) 若為本國自然人(本國個人股東):身份證影本;若為外國自然人(外國個人股東):國籍證明 7. 參與董事選舉的法人股東代表指派證明文件 8. 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的僑外投資核准書與僑外投資額審定書影本 9. 若公司營業項目需要特別許可則須檢附有關單位核發的核准書影本(參見「特別產業」一節說明) 10. 公司設立登記表兩份 11. 合資協議書影本
成立公司(子公司)的程序
1. 公司名稱與所營事業的預查
2. 開立銀行帳戶以匯入資金
3. 申請僑外投資審定
4. 匯入資金
5. 檢附匯款證明以完成投資審定
6.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7.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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