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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中國人民銀行


  爲進一步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規範銀行和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見附件),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範圍,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境外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統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來華投資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直接投資法律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本辦法對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實施管理。


  第二章 業務辦理


  第五條 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髮〔2010〕249號文印發)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與投資項目有關的人民幣前期費用資金和通過利潤分配、清算、减資、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等獲得的用於境內再投資人民幣資金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分別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當在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說明、資金使用承諾書等材料後,爲其辦理前期費用向境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支付。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後,剩餘前期費用應當轉入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開立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或原路退回。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含新設和並購)在領取營業執照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以下材料,申請辦理企業信息登記。


  (一)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無需提交前述第(一)項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信息登記手續。


  已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出資方式、合作夥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减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併或分立等重大變更的,應當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或備案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變更情况報送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向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其中,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註冊資本或繳付人民幣出資應當按照專戶專用原則,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被並購境內企業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並購資金,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中方股東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股權轉讓對價款,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九條 境外投資者在辦理境外人民幣投資資金匯入業務時,應當向銀行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件等有關材料。銀行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可以登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有關信息。


  對於房地産業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資本金匯入業務時,銀行還需登陸商務部網站,驗證該企業是否通過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境外投資者繳付的註冊資本、出資和股權收購人民幣資金的實收情况進行驗資詢證。會計師事務所在向賬戶開戶銀行進行詢證後,可以出具驗資報告。


  開戶銀行應當積極配合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在收到銀行詢證函之後,認真核對有關數據資料,明確簽署意見,加蓋對外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業務專用章,並在收到詢證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函。


  第十一條 銀行應當依據相關外商直接投資業務管理規定,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本金,審查通過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的資金支付業務。銀行不得爲未完成驗資手續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業務。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者將其所得的人民幣利潤匯出境內的,銀行在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利潤處置决議及納稅證明等有關材料後可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者將因减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等所得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內的,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後爲其辦理人民幣資金匯出手續。


  第十四條 境外投資者將因人民幣利潤分配、先行回收投資、清算、减資、股權轉讓等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境內再投資或增加註冊資本的,境外投資者可以將人民幣資金存入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按照本辦法辦理有關結算業務。銀行應當在審核國家有關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和納稅證明後辦理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股權投資企業和以投資爲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在境內依法以人民幣開展投資業務的,其所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人民幣註冊資本或出資資金並辦理相關資金結算業務,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者同時使用人民幣資金和外匯資金出資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人民幣資金結算手續,按照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外匯資金結算手續。人民幣與外幣的折算匯率爲註冊驗資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股東、集團內關聯企業和境外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借款和外匯借款應當合並計算總規模。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憑人民幣貸款合同,申請開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


  第十九條 銀行應當對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註冊資本金和人民幣借款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使用人民幣資金。在辦理結算業務過程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審慎監管規定,要求企業提供支付命令函、資金用途證明等材料,並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人民幣償還境外人民幣借款本息的,可以憑貸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納稅證明等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當認真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依據本辦法開立的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的開立信息,以及通過上述賬戶辦理的跨境和境內人民幣資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髮〔2005〕16號文印發)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爲境外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股東等存款人辦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業務。


  第二十三條 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銀行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第二十四條 銀行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預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進行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銀行應當收集境外投資者所在地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信息,瞭解實際控制投資的自然人和投資真實受益人,評估投資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采取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部門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加大事後檢查力度,有效監管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對銀行、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以及資金使用的延伸檢查,督促銀行切實履行交易真實性審核、信息報送、反洗錢等職責。


  第二十七條 銀行、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禁止銀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八條 銀行在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時違反有關審慎監管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違反有關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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