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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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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幷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爲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爲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爲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爲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爲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够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爲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爲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爲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爲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爲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爲一個納稅人合並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注釋》執行。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於提供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爲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爲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爲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産。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爲目的或者以社會公衆爲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稅率和徵收率


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稅率爲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爲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爲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爲零。


第十三條 增值稅徵收率爲3%.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幷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産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産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爲: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産品在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烟葉稅。
(四)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綫及鐵路專綫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農産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
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四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産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産品、産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五)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爲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除外)、銷售不動産以及不動産在建工程。
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應稅服務範圍注釋》所列項目以外的營業稅應稅勞務。
不動産,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産,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産,均屬於不動産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强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减;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减的進項稅額。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减;發生服務中止、購進貨物退出、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减。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二)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第三節 簡易計稅方法


第三十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第三十一條 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幷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提供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因服務中止或者折讓而退還給接受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减。扣减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减。


第四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三十三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爲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四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减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减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减稅。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减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爲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爲銷售額,不得扣减折扣額。


第四十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同類應稅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爲: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第四十一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幷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爲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四)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爲: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幷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四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爲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幷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 稅收减免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减稅規定的,可以放弃免稅、减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弃免稅、减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减稅。


第四十五條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認定爲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爲月應稅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爲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况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幷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四十七條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幷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第五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
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機構所在地在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居住地在試點地區的其他個人。


附:


應稅服務範圍注釋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於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爲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幷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綫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於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二、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産業、現代物流産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産租賃服務、鑒證諮詢服務。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諮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技術諮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諮詢等業務活動。
4.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况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産、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幷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諮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爲。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産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行爲。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爲。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托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臺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産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2.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知識産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産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諮詢、檢索服務。
4.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橱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爲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製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5.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爲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爲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挂播灑、航空降雨等。
2.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隻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隻漏油服務等爲船隻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3.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和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産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况下,爲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6.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代爲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五)有形動産租賃服務。


有形動産租賃,包括有形動産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
1.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産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産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産,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産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
2.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産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幹租業務,屬�有形動産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幹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六)鑒證諮詢服務。


鑒證諮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諮詢服務。
1.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産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相關技術規範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爲委托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稅務、資産評估、律師、房地産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3.諮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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