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1]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我們制定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現印發你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試點的要求,認真組織試點工作,確保試點的順利進行,遇到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附件1: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附件2: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附件3: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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