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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實施方案的通知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近兩年開展的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對改善我國投資環境,减輕企業負擔,加强政府部門對企業的管理,督促企業依法經營起到了重要作用。爲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這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對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作爲改善投資環境,加强對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促進外商投資企業依法經營的重要措施來抓,要在認真總結前兩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强對聯合年檢工作的領導和協調,認真研究、布置好聯合年檢各項工作。爲方便企業的申報和部門之間的協調,各地應創造條件采取聯合辦公的形式開展聯合年檢工作。

   二、聯合年檢各部門共同編制年檢報告書。年檢報告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發放。

   三、聯合年檢的聯合辦公費用由地方財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按原標準收費外,聯合年檢各部門不得增加新的收費。

   四、聯合年檢各部門要各司其職,依法驗審企業報送的年檢文件,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其他聯合年檢部門。

   五、聯合年檢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辦事,不得隨意增加審查內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審查標準。

   六、聯合年檢各部門要加强對中介機構和企業的監督和管理,保證聯合年檢資料的準確性。

   七、加强聯合年檢信息的處理與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八、聯合年檢各部門不得在本系統內另行組織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年度檢查。除參加聯合年檢的7個部門外,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年檢。

   九、外經貿部負責聯合年檢的協調工作。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各計劃單列市及瀋陽、長春、哈爾濱、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瀋陽、長春、哈爾濱、西安、成都、武漢、廣州市外經貿委(廳、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財政廳(局),財政專員辦,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局。



   附件: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實施方案


   一、聯合年檢的準備與宣傳

   各地方政府和地方聯合年檢各部門收到《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實施方案的通知》後,要儘快著手做好各項組織、準備工作和發布公告等必要的宣傳工作。
  
二、聯合年檢的工作時間和程序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爲聯合年檢的工作時間。

   參檢企業應自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年檢報告書,按照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如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後,於4月30日以前向聯合年檢各部門申報年檢。

   采取聯合辦公的地區,可根據參檢企業的數量適當集中一段時間受理企業申報,以節約聯合辦公費用。但不得將企業申報截止時間(4月30日)提前。

   企業向聯合年檢各部門提交的文件如下:

   外經貿部門
   1、年檢報告書複印件
   2、批准證書副本和副本複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驗資報告複印件(僅限應在本年度繳納出資的企業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1、年檢報告書
   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
   3、營業執照正、副本(如要求企業同時提交全部正、副本,應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
   4、驗資報告(僅限應在本年度繳納出資的企業提交)

   經貿部門
   1、年檢報告書複印件
   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

   財政部門
   1、年檢報告書複印件
   2、財政登記證副本
   3、企業上年度會計决算報表及查帳報告
   4、驗資報告複印件(僅限應在本年度繳納出資的企業提交)

   外匯管理部門
   1、年檢報告書複印件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及外匯賬戶開戶通知書企業留存聯
   3、企業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複印件、驗資報告複印件
   4、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及簽約情况表、變動反饋表(僅限有外債的企業提交)

   稅務部門(國稅、地稅局各一套)
  1、年檢報告書複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稅務登記表
  4、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海關
   1、 年檢報告書複印件
   2、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資産負債表和損益表複印件
   3、報關注册登記證正本及全部報關員證件
  4、企業進出口報關業務情况表(由海關提供)

   企業應將上述文件按照要求同時送達聯合年檢各部門。爲方便企業,未實行聯合辦公的地區,確定一個部門統一收文。

   聯合年檢各部門審核年檢文件時,如發現報檢企業具有不予通過年檢情節的,應在收到報檢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留出10個工作日的協調時間,並及時向其他聯合年檢各部門通報上述情况及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名單。

   經審查合格並在10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有關部門不予企業通過年檢的意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企業通過年檢,並在企業營業執照上加貼年檢合格的標識。

   未加貼年檢標識的企業營業執照,不能作爲申辦有關手續的憑證。

   聯合年檢各部門的審核工作應於5月31日前完成。

   對於年檢中反映出的企業經營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由經貿部門(經委、計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檢的標準及處罰措施

   年檢不合格企業是指: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沒有經營地址;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出資;連續一年或開業半年以上沒有經營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通知年檢不合格企業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者,外經貿部門將依法撤銷其批准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逾期不申報年檢的企業,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直至依法撤銷其批准證書,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對聯合年檢中發現有其他違規行爲的企業,聯合年檢各部門在企業通過年檢後,仍應依據法律、法規單獨或聯合采取處罰措施。

   四、年檢的資料匯總和信息處理
  
外經貿部門負責聯合年檢報告書的數據資料錄入匯總工作。

   各地方的聯合年檢數據資料匯總應於6月30日前完成並上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負責匯總聯合年檢情况,並於7月底前上報國務院。匯總工作完成後,資料分送同級聯合年檢各部門。聯合年檢各部門應在6月30日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聯合年檢工作總結。

   五、年檢的核查
  
每年聯合年檢結束後,各部門應對企業進行抽查。如發現企業不如實申報年檢情况,要依法予以處罰。

   爲保證企業申報年檢的真實性,財政部門要負責對有關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抽查,對在企業年度審計中有弄虛作假行爲的中介機構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並取消該中介機構爲外商投資企業作年度審計的資格。
  
附件:一、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報告書》(略)

      二、《聯合年檢報告書》指標說明(略)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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