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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一、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爲:“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减除費用3000元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二、 第九條中的“七日內”修改爲“15日內”。
三、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爲: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5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减除費用3000元後的餘額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費用後的餘額。)


四、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爲: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减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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