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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6-10-14 國稅發【1996】183號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徵稅問題,各地詢問頗多,且意見不一。按照簡便、合理、易於操作的原則,經研究,現明確按以下方法處理:


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


本通知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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