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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修改《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了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利潤、股息、紅利匯出的外匯管理,現對《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修改如下:


一、《通知》第五條修改為:凡註冊資本金未按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將外匯利潤、紅利匯出境外。凡因特殊情況註冊資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約定足額到位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准。憑原審批部門的批件和《通知》規定的材料,可將按實際到位的註冊資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潤、紅利匯出境外。


二、《通知》第五條後增加一條為: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發行股票的企業辦理外匯股息、紅利匯出手續時,應當按《通知》規定審核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將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調回境內的情況。對於股息、紅利發生真實但未將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調回境內的境外發行股票企業,外匯指定銀行可先為其辦理股息、紅利的匯出手續,然後將該企業情況及時上報外匯局,由外匯局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企業擅自將境外發行股票的收入滯留境外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請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後,儘快轉發所轄分支局、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及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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