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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的通知

深地稅發[2011]123號


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以下簡稱財稅[2006]10號文)、《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深府[2010]176號)、《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暫行規定(試行)》(深公積金[2010]28號)有關規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有關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資料,自2011年4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標準調整如下:


  一、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繼續允許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單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發放的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與此相應,上述個人稅前已扣除住房補貼,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後,對其單位和個人補繳相應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也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補扣。


  二、稅款所屬期2011年6月(含)前,對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當月,為平衡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既可選擇扣除“由單位按月工薪總額13%計算發放,且數額不超過3028元的住房補貼§,也可選擇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月工資12%的幅度內,數額分別不超過1514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12%),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但兩種方法只能選擇一種。超過規定上述比例和標準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對個人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的次月起: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再予以扣除;對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稅前扣除的比例和標準,根據財稅[2006]10號文第二條規定執行,即: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12614元(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04.67元×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自稅款所屬期2011年7月(含)起,對個人取得由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一律不得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五、《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我市新住房公積金制度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10]432號)自2011年5月1日起停止執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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