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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簡介

台灣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簡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 俗稱境外金融中心)之功能及介紹、定義、優點、開戶資格、業務範圍、各項業務所需文件、帳戶存提款方式、使用好處。


一、 OBU的定義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 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簡稱。一般俗稱境外金融中心。 銀行提供此金融業務是為了要吸引國際金融性機構、外國企業與外國自然人來台參與國內投資,通常政府會提供租稅優惠措施,配合當初「亞太營運中心」政策構想,以達到吸收外資、促進國際金融化及產業蓬勃發展之目的。台灣於民國七十二年公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台灣本地銀行及外國銀行在台灣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承辦境外金融業務。


二、 OBU銀行帳戶的優點


  1.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
  2. 外幣帳戶、不受匯率波動影響
  3. 資金流動性、自主性高
  4. 開信用狀、押匯等進出口業務操作方便
  5.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管制
  6.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境內銀行法及中央銀行法規的限制
  7.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受利率管理條例管制
  8. 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並免提呆帳準備
  9. 視為台灣境外之銀行帳戶、具高度隱密性

三、 適用OBU帳戶開戶資格


  1. 自然人:持有外國護照,且在台灣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 法人:
    (1). 台灣當地註冊成立之法人:台灣企業之海外分支機構
    (2). 境外法人,如:A.外國企業(不包括在台之分支機構) B.外國政府及金融機構

四、境外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之業務範圍


  1. 境外存款業務
    • 外匯活期存款
    • 外匯定期存款
    ※ 上述存款幣別包括美元、港幣、日圓、英鎊、馬克、瑞士法郎等。
  2. 境外匯兌業務
    • 匯出匯款
    • 匯入匯票
    • 光票托收
    • 買入光票
  3. 境外出口業務
    • 信用狀通知
    • 信用狀分割及轉讓
    • 轉開信用狀
    • 出口托收
    • 出口押匯 承兌交單(D/A)
    • 預售遠期外匯 付款交單(D/P)
  4. 境外進口業務
    • 信用狀之開發: 即期信用狀 、遠期信用狀
    • 預購遠期外匯
    • 進口托收: 承兌交單(D/A)
    • 信用狀之修改
    • 付款交單(D/P)
  5. 境外授信業務
    • 個人貸款
    • 企業併購融資
    • 企業營業週轉金貸款
    • 國際聯合貸款
    • 企業計劃性貸款
  6. 境外保證業務
    • 開發擔保信用狀(Stand by L/C)或保證函:履約保證、借款或融資保證、國外投標押標金保證、分期付款進口保證

五、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各項業務所需文件


  1. 外匯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開戶
    (1) 個人戶
    • 外國護照
    • 非中華民國居民聲明書
    • 印鑑卡一式二份
    • OBU外匯活期存款開戶/外匯定期存款存單簽發申請書
    (2) 公司戶
    • 公司執照影本二份
    • 營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 代表人(負責人)護照影本二份
    • 董、監事名冊或股東名冊影本二份
    • 董事會授權開戶提款之會議記錄或授權書
    • 印鑑卡一式二份
    • OBU外匯活期存款開戶/外匯定期存款存單簽發申請書
  2. 進、出口業務
    • 公司執照影本二份
    • 營業登記證二份
    • 代表人(負責人)護照影本二份
    • 董、監事名冊或股東名冊影本二份
    • 公司章程影本二份
    • 董事會會議記錄
    • 簽章登記卡二份
    • 授信約定書
    • 授信保證書
    • 出口押匯總質權書(辦理出口押匯須另徵取)
    • 切結書(辦理進口開狀需徵取)
    • 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辦理開發遠期信用狀須徵取)
  3. 出口托收:辦理進、出口業務所需文件前7項。

六、OBU銀行帳戶存提款方式


  1. 匯存方式
    • 以外幣支票、銀行支票或匯票交由銀行辦理託收(託收費由存戶負擔)
    • 以信匯或電匯(T/T)方式存入銀行指定帳戶(手續費約美金十元至四十元不等)
    • 國內銀行外匯存款戶轉存者,可由國內金融機構匯入開戶銀行之指定帳戶
    • 匯存款項不得為現金或旅行支票
  2. 提領方式
    開戶者取款憑條加簽(蓋)原留簽章匯款

為合理放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範圍,並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範內容更臻健全,以利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發展,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修正重點如下:


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範圍,如得收受居住民外幣存款,得對居住民、非居住民辦理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辦理境外有價證券承銷業務;賦與管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委任立法依據,俾適當管理其經營風險; 適度調整課稅規定,俾其趨於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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