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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深地稅告〔2011〕6號


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將開徵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作為地方教育附加的委託代征單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徵收對象和徵收標準


從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二、徵收方式和受理時間


根據《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稅部門負責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及委託代征單位開始受理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申報繳納事宜。


三、定期定額納稅人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的具體規定


(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認定的定期定額納稅人,原核定計稅(費)金額不變,應納稅(費)金額按照上述規定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征管系統中自動進行調整,相應增加應納金額。


(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認定的採取儲蓄扣稅方式的定期定額納稅人,其屬期為2011年1月至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征管系統中自動生成,7月11日起通過儲蓄扣稅方式繳納。納稅人須及時按照新的應納稅(費)金額在納稅帳戶存足款項,以免餘額不足產生滯納金和罰款。


(三)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認定的沒有採取儲蓄扣稅方式的定期定額納稅人,其屬期為2011年1月至6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征管系統中自動生成,納稅人需上門到徵收大廳或通過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網報系統申報繳納。


四、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徵收增值稅時,從2011年7月11日起代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徵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納稅人在辦稅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諮詢主管稅務機關,或直接撥打諮詢電話。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諮詢電話:12366。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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