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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退休金制度(中央公積金 CPF)簡介

新加坡退休金制度(中央公積金 CPF)簡介

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始於1955年7月1日,其法律依據是1953年新加坡通過的《公積金法令》。最初的公積金制度只是一個簡單的、强制性的養老儲蓄計劃,其保障對象是指受雇於同一雇主、時間在一個月以上的雇員,不包括臨時工及獨立勞動者,保障的範圍也只涉及公積金會員退休或因傷殘喪失工作能力後的基本生活。


根據該制度,公積金養老儲蓄計劃包括三個部分:一是最低存款計劃。它是一種基本保障,作爲公積金制度初期建立的養老儲蓄計劃的補充,旨在加强保障會員的養老金存款,以應付退休後的持久生活。二是公積金補充計劃。它限於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其目的是協助養老金不足的會員填補退休賬戶上的存款。三是家庭保障計劃。它是爲會員及其家屬在會員終生殘疾或死亡時能繼續保有住屋或提供賠償而設立的一項養老保障措施。該計劃的目標是使公積金會員能用公積金存款購買建屋發展局的房屋或私人産業作爲住宅,保障會員“老有所居”和以不動産抵押貸款及出售産業補充養老金。此外,新加坡政府還進行著一個公共輔助養老金計劃,其對象是貧困的老年人,提供的養老金數額約爲社會平均收入的12%。


因此,公積金制度發展至今,已經成爲面向國民提供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多項保障內容的綜合性保障制度,但養老保障仍然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


新加坡的養老公積金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公積金實施之初繳費率爲雇員月薪的10%,其中,雇主和雇員各負擔5%。隨著經濟的發展,公積金繳費率逐漸提高。1984年一度增加到50%,雇主和雇員各負擔25%。目前,公積金繳費率爲35%,即雇員爲20%,雇主爲15%。從雇員年滿50周歲起,繳費率會隨雇員的年齡增長而逐漸下降,即50至55歲的雇員每個月的公積金繳費率將减少1個百分點至19%。雇主的繳費率則下調兩個百分點至13%。但最低存款額從2009年7月1日起調高至117000新元。至2013年,最低存款額將逐步調高至12萬新元。


在退休年齡方面,按照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當初設立時的規定,政府官員的最低退休年齡爲45歲,其他部門雇員的最低退休年齡爲50歲,實際退休年齡則可以根據具體情况適當延長,但達到55或60歲時必須退休。然而,隨著人口壽命延長,政府擔心出現國民過早提取完賬戶中存款的現象,於是,將可提取公積金最低存款額的年齡提高至62歲,還擬將提取年齡逐步延長至67歲。在退休金領取方面,個人賬戶的基金在雇員退休後可以一次性連本帶息領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領取。如果退休者死亡,公積金賬戶中的餘額將轉給其受益人,即作爲遺産繼承。此外,年資愈長,所得養老金愈高,對於因執行職務傷殘而致退休者,待遇更爲優厚,不僅按規定給予養老金或恩俸金,幷可按規定標準給予津貼。


新加坡的公積金行政管理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它是隸屬於勞工部的一個具有獨立的、半官方性質的管理機構。公積金的具體運營則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投資運營。公積金會員可動用80%的公積金存款或普通賬戶(55歲以下會員的個人賬戶分普通賬戶、醫療賬戶和特別賬戶三種。普通賬戶的儲蓄可用於住房、保險、獲准的投資和教育支出;醫療賬戶用於住院費支出和獲准情况下的醫療項目支出;特殊賬戶中的儲蓄用於養老和緊急支出。55歲以後,其個人賬戶變更爲退休賬戶和醫療賬戶兩個,其成員在中央公積金計劃賬戶內的數額達到最低規定後,可以提取部分積蓄)中的餘額投資於股票、基金、黃金、政府債券、儲蓄人壽保險等方面,以實現資産的保值增值。


縱觀新加坡的養老公積金制度,其主要特點有:一是建立在勞資分責的基礎之上,但强調個人自我負責精神。二是實行高度集中管理,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統一管理。三是兼顧到國民的其他保障性需求,成爲一項以養老保障爲核心的綜合保障制度。四是在降低政府社會福利開支的同時,爲公共設施建設和資本市場發展提供了大量資金,幷使新加坡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避免了高通脹率。由於該計劃的强制儲蓄性,遠期消費養老金解决了未來老年生活的收入均等問題,而專人專賬的儲蓄形式也使年輕人不必擔心負擔年老人,因而也無需過慮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老齡化問題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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