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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幹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幹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2]5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試點地區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          未與我國政府達成雙邊運輸免稅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符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試點期間扣繳義務人暫按3%的徵收率代扣代繳增值稅。
應扣繳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徵收率)×徵收率
 
二、          被認定為動漫企業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爲開發動漫産品提供的動漫脚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制、描綫、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自試點開始實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一經選擇,在此期間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産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三、          船舶代理服務統一按照港口碼頭服務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第四條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運輸服務接收方或者運輸服務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運輸服務收入,應當按照水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規定相應廢止。
 
四、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製的有形動産爲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五、          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第四條自2012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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