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使用統一發票需注意之事項
一、統一發票之申請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 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使用應注意事項
應按時序開立,請勿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 一發票章。
三、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
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四、書寫錯誤者
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 明「作廢」字樣粘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當月份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
應截角作廢,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 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六、使用統一發票時
應區分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 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七、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
以發貨或文件為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若發貨或交件前已收之貨 款部份,應先行開立發票。
八、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者
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金額開立外 ,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九、外銷貨物
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佈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若 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於郵局 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 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據以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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