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中國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中國商務服務
 
中國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中國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為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符合中國大陸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大陸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制定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該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專案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專案。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根據實際情況有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布。為加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優化外資結構,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於2011年12月24日公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並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同時停止執行2007年發布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本次修訂《目錄》之主要調整和變化為「擴大對外開放」、「促進製造業提升及服務業發展」、「培育策略性新興產業」及「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如「鼓勵類」增加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及9項服務業條目、取消新能源發電設備條目持股比要求等。


外商投資專案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其中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產業,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為允許類外商投資的產業。


(一)鼓勵類:

  1. 屬於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


  2. 屬於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


  3. 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4. 屬於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


  5. 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産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專案,視爲鼓勵類外商投資專案。


外商投資鼓勵類的產業,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外,從事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礎設施(石油、天然氣、電力、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城市道路、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建設等,經批准可以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範圍。


(二)限制類:

  1. 技術水準落後。


  2. 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


  3. 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


  4. 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産業。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也提到了部分外商無法獨資的產業,如外商投資電信公司中的增值電信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資料服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和國際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投資金融產業中的保險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證券公司(限於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外資比例不超過49%)。


另外,外商投資限制類產業中的普通船舶的修理、設計與製造、電網的建設、經營、鐵路旅客運輸公司、水上運輸公司、攝影、探礦、工業等通用航空公司、船舶代理、測繪公司、大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電影院的建設、經營和演出經紀機構等產業,必須由中方控股。


產品出口銷售額占其產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專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視為允許類外商投資專案。


(三)禁止類:

  1. 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 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


  3. 佔用大量耕地,不利於保護、開發土地資源。


  4. 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5. 運用中國大陸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産産品。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確能發揮中西部地區優勢的允許類和限制類的產業,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者,可以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