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一:大陸地區自然人投資
1.負責人及各股東身份證影本(需公證);誰為負責人及持股比例;投資的型態
2.設立地址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3.設立地址房屋租賃合約書影本
4.委託台灣人士授權書(需公證)正本及中文譯本
5.公司名稱5個及來台所要營業之項目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6.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
種類二:大陸地區法人投資
1.公司名稱5個及來台所要營業之項目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2.公司資格證明文件(需公證)
3.委託台灣人士授權書(需公證)
4. 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
5.各股東身份證影本;誰為負責人及持股比例
6.設立地址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7.設立地址房屋租賃合約書影本
8.法人投資需附─指派書
種類三:間接陸資-大陸公司經由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或出資額逾3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之第三地區事業轉投資
1.公司名稱5個及來台所要營業之項目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2.公司資格證明文件(需公證)
3.委託台灣人士授權書(需公證)
4. 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
5.各股東身份證影本;誰為負責人及持股比例
6.設立地址當年度房屋稅單影本
7.設立地址房屋租賃合約書影本
8.法人投資需附─指派書
9.第三地區申請人之海外架構圖
申請人為法人應請檢附申請人及其上層控股架構之完整架構圖【應註明(1)各層次控制公司名稱、(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名稱、(3)股權比例及(4)具有控制能力項目。】、背景及營運範疇說明;如為自然人,則為須檢附該自然人之個人簡歷。 「具有控制能力」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4)有權主導董事會(或約當組織)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或約當組織)。 (5)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七號所規定之其他具有控制能力。
10. 背景及營運範疇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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