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每一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時間是何時?
A: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征繳期為每年的7月1日-9月30日。
2. Q: 成立時間不滿一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如何繳納殘保金?
A: 根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規定,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後的足月計算,對不滿一個月的不計算。對於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按其地稅登記日的下一個月開始計算時間,比如去年2013年12月份完成的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4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3. Q: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去往審核機構審核時應攜帶什麼資料?
A: 北京市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可攜帶一下資料前往審核機構:
(1)單位蓋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
(2)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統計證明,通常可攜帶每月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表並需加蓋公章。
4. Q: 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滯納金?
A: 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欠繳數額外,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5. Q: 北京市用人單位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申請退款,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A: 發現多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到原申報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退款申請,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單位簽章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退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三聯); (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 (三)繳款憑證原件及影本(原件審核後退回申請單位); (四)申請退款的書面說明; (五)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和在職殘疾人相關證明資料; (六)退款所需的其他證明資料。
6. Q: 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填寫的一般繳款書是否必須列印?能否手寫?
A: 北京市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般繳款書一式四聯,列印、手寫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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