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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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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票領購與使用中的常見問題

1. Q: 領購發票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A:(一)出示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公章或發票專用章
     3.上次購票至本次購票期間開具發票的錯、退、廢票原件
     (二)提交資料
     1.首次購票提供主管稅務部門簽字蓋章(領購機打發票的還需要稅控服務部門,稅控安全管理部門簽章)的《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領購普通發票申請確認表》。
     2.領購國標發票的納稅人攜帶用戶卡。(非首次領購稅控機打發票的,卡中需寫入上次購票至本次購票期間開具發票的資訊)
 
2. Q:本市公園、旅遊景點門票是否可以作為發票使用?
    A:本市所有公園、旅遊景點及其附屬的娛樂、遊樂設施所使用的各種門票,無論發售單位的經營性質一律納入我局發票管理範圍。
 
3. Q:如果發生商品銷售折讓時,如何開具發票?
     A: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注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4. Q:從境外取得的國外發票、小票等憑證是否可以入帳使用?
    A: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
 
5. Q: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等會有什麼相應處罰?
    A: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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