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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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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1. Q: 北京企業上一年度發生的費用,次年年初才能取得發票,請問這些費用可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進行稅前扣除嗎?
    A:根據相關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帳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據此,針對北京企業,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費用是上一年度發生的,且發票是在辦理匯算清繳前取得的,可以在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這部分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2.  Q: 北京企業為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是否可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進行稅前扣除?
     A: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依據財稅〔2009〕27號文,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3.  Q:北京企業在商業保險公司替員工購買的類似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扣除嗎?
      A: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在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基本醫療保險不得稅前扣除在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基本醫療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4.  Q: 就職於北京企業的外籍員工的租房補貼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A: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列入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內容。企業發放給外籍員工的租房補貼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如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房屋租金,屬於承擔員工個人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5. Q: 北京企業與其他企業發生的違約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對於北京企業符合經營常規的違反經濟合同約定而支付的違約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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