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維護指南之二十: 稅務條例關於罪行及罰則之規定簡介
一、 引言
1、 香港實施的低稅率及簡單稅制,是有賴納稅人高度自律地遵守稅務條例,才能維持其有效運作。此外,根據稅例,向香港稅務局依時提交準確的報稅表,是每一位納稅人應該履行的基本責任。
2、 但是,如任何人未有遵守《稅務條例》的規定,例如沒有按規定之期限向稅務局提交各項申報表,或者因疏忽而沒有向稅務局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或故意向稅務局提供不準確或者虛假的稅務資料,則可能會受到稅務局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十四部的規定而做出之罰款或者檢控。
3、 《稅務條例》第十四部之罰則賦予稅務局局長按違例行爲的性質及/或犯錯程度,提出檢控、以罰款代替檢控或評定補加稅款(後者是罰款的一種方式)。在决定采取何種行動時,稅務局局長會考慮證據是否充足、已經或會少徵收稅款的數額(統稱爲"少徵收稅款")、違例行爲是否經精心策劃、有關違規行爲歷時多久等因素。
二、 罰則
1、 《稅務條例》第十四部的罰則包括:
(1) 任何人作爲雇主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2(2),(4)至(7)條的規定,稅務局可根據第80(1)條對其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1C條的規定備存業務紀錄,稅務局可根據第80(1A)條對其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款10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3)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有以下行爲,稅務局可根據第80(2)條對其提出檢控: (a) 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b) 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c) 提供不正確的資料; (d) 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或 (e) 未有把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10,000元及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4) 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稅務局可根據第82條對其提出檢控: (a) 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應填報的款項; (b) 在報稅表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 (c) 在申索扣除項目或免稅額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 (d) 簽署不屬實的陳述或報稅表; (e) 在回復按照《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索取資料時給予虛假的答覆; (f) 編制或備存虛假的帳簿;或 (g) 使用欺騙等手段逃稅。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罰50,000元,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
(5) 根據第80條及第82條以罰款代替起訴[第80(5)條及第82(2)條]。
(6) 根據第82A條評定補加稅代替起訴[第82A(1)條]。
2、 稅務局只有在考慮過納稅人的陳述(如納稅人曾作出陳述的話),仍然認爲他沒有合理辯解而違犯被指稱的違例事項,方采取第82A條所載的懲罰行動。
3、 在引用第82A條時,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會向納稅人發出通知書,表示擬就指稱的違例事項評定補加稅,幷詳列有關事項。他亦會要求納稅人就建議的補加稅評稅呈交書面陳述。納稅人在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有不少於21天的時間作出陳述。
4、 第82A條訂明的最高罰款額爲少徵收稅款的三倍。
5、 納稅人被評定補加稅後,有權在補加稅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稅務上訴委員會("該委員會")提出上訴。
三、 第82A條評定補加稅的罰款政策
1、 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的規定,以補加稅方式徵收行政罰款的處理方法,一般適用於不涉及蓄意意圖逃稅的違例事項。
2、 一般來說,稅務局根據第82A條徵收罰款的個案可分爲以下三類﹕ (1) 利得稅個案; (2) 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 (3) 個人入息課稅個案。
3、 稅務局有可能就上述三類個案進行實地審核/調查。實地審核/調查會增加有關個案被判罰補加稅的機會,幷會對評定其罰款額有重大影響。
4、 稅務局會在補加稅評稅通知書上告知納稅人有關的加征罰款比率類別及組別。
四、 第82A條對涉及實地審核及調查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經實地審核或調查的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個案。這類個案最常見的違例事項是: (1) 漏報或少報入息或利潤﹔ (2) 就申索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3) 沒有就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2、 向納稅人加征的罰款額,基本上是按他漏報或少報入息或利潤的性質、其合作或披露事實的程度、以及違規行爲歷時多久等作爲計算基礎。爲統一罰款的計算方法,稅務局采用以下的加征罰款比率表:
披露事實程度及有關工作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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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少報的性質 (見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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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願披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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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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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披露或延遲披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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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披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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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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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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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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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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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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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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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加征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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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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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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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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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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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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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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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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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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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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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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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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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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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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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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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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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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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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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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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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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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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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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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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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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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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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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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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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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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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組別(a):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采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記項或屢次多重漏報等。
組別(b):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組別(c):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傭金等。
注2: 加征罰款比率是按少徵收稅款計算的百分比。
注3: 對於在2003年11月30日以後方完成的個案,其商業補償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間是按年率7厘每月複合計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後的期間則是按最優惠貸款利率每月複合計算。
3、 蓄意漠視《稅務條例》的規定是指納稅人有意識地漠視明文規定其須履行的責任。這結論可從直接證據(例如納稅人坦然承認有此意圖)而得出,也可從納稅人的行爲推斷出來。魯莽是指非常不小心。假如納稅人的行爲清楚顯示他漠視或滿不在乎一個合乎常理的人可預知的後果,他便屬魯莽。不過在斷定一個納稅人屬�於莽時,不一定需要證明他不誠實或意圖造成其行爲所引致的後果。合理謹慎的尺度,是以一個合理的普通人設身處於納稅人的境况,在履行其稅務責任時所應采取的謹慎態度。
4、 第四節第二點加征罰款比率表內所列的百分比僅作爲一般指引。加征的罰款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况而上調或下調。稅務局在决定最終罰款額時會考慮以下加重及寬减因素:
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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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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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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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納稅人背景及業務的複雜精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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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或教育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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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心思細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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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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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已確立而且結構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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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納稅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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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誠意解决問題、認真、積極回應而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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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地延誤或妨礙審核及調查工作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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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懇幷願意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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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而且不願意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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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願意接納計算所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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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問題幷對計算所得的差异遲遲未肯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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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件歷時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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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或一次過的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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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數年多番幷屢次作出逃稅行爲(例如:持續欠交報稅表,以及在估計評稅發出後,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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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業務規模及少報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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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額較小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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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業務的運作規模而言,少報的款額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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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中有大量具爭議性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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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中包括有特定的虛構項目,幷施計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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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部分個案來說,罰款會視乎個案本身的情况上調或下調最多25%。稅務局亦會因應個案是否有值得考慮的特殊情况而决定再作進一步的調整。
5、 稅務局鼓勵納稅人自願披露其全部違規事項,幷提出合理的了結個案建議,以便稅務局考慮。爲簡化起見,由初次會晤日期起計3個月內完結的實地審核個案(包括反避稅個案),以及由初次會晤日期起計6個月內完結的調查個案,一般將會被歸類爲?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類別。
6、 實地審核或調查個案通常會被列入?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組別(a)及"不完全披露或延遲披露全部事實"組別(b)的類別。就大多數個案來說,如涉及下列情况,在考慮各種加重或寬减因素後,所判處的罰款,應約爲少徵收稅款的100%: (1) 納稅人完全未有履行《稅務條例》規定的責任,但個案沒有涉及任何刑事意圖;及 (2) 稅務局局長須要進行調查或編制資産遞增表,否則難以作出評稅;及 (3) 個案中的納稅人已持續多年未有履行《稅務條例》所規定的責任。
7、 嚴格地說,每項違例事項應分開考慮。然而,如納稅人在同一個課稅年度觸犯多項違例事項(不限於上文第1段所指的違例事項),局長一般只會就最嚴重的一項來懲罰納稅人。
8、 由於第82A條沒有區分少報入息及遲交報稅表等違例事項,因此兩者都可被判罰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款額。此外,上文第6段所述的準則同樣適用於遲交報稅表的個案;但因大多數遲交報稅表的個案不涉及這些因素,所以一般罰款會較輕(見下文第五及第六節)。
9、 若實地審核或調查結果發現個案只涉及遲交報稅表但不涉及漏報或少報入息/利潤,稅務局會采用以下第五至第七節的罰款政策。然而,如納稅人故意延遲呈交報稅表,以等待實地審核或調查的結果,加征罰款比率將會較高。
10、 若實地審核/調查發現納稅人再次或多次違犯稅例,納稅人將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五、 第82A條對利得稅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沒有涉及實地審核或調查的利得稅個案。
2、 沒有依時把應課稅事項通知稅務局局長或沒有依時呈交報稅表者,稅務局會參照下列加征罰款比率級別評定罰款額:
(1) 第一次違例 組別(i) 少徵收稅款的10%。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則爲少徵收稅款的20%。
(2) 5年內第二次違例 組別(i) 少徵收稅款的20%。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則爲少徵收稅款的30%。
(3) 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 組別(i) 少徵收稅款的35%。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則爲少徵收稅款的50%。
3、 以上的百分比僅作爲一般指引,幷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况而上調或下調。一般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延遲呈交稅表時間的長短、所涉及的稅款、違犯有關事項的原因、納稅人的態度以及納稅人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4、 在計算5年內違例的次數時,?違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罰款代替檢控、被法庭罰款或收到第82A條的罰款評稅。
5、 如涉及漏報或少報利潤,則第四節的罰款政策同樣適用。但個案本身幷沒有接受實地審核或調查這一事實將會被視爲一寬减因素,以作考慮。
六、 第82A條對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沒有涉及實地審核或調查的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
2、 沒有依時把應課薪俸稅或物業稅事項通知稅務局或沒有依時呈交報稅表者,稅務局的政策一般是根據第80(5)條對這類違例判處以罰款代替起訴。由於這類個案數目龐大,每宗的稅款又較少;因此,除特殊個案外,稅務局不會根據第82A條的規定采取懲罰行動。然而,納稅人如屢犯同一性質的違例事項,又或某宗個案的犯錯程度嚴重,稅務局可根據第80(2)條的規定采取檢控行動。
3、 如漏報或少報入息是出於無心之失,又或在申請免稅額或扣除項目時作出不確陳述,稅務局會參照下列加征罰款比率級別評定罰款額: (1) 第一次違例:少徵收稅款的10%。 (2) 5年內第二次違例:少徵收稅款的20%。 (3) 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少徵收稅款的35%。
4、 對於一些公然違例的個案,例如申請已去世父母的供養父母免稅額,一般會徵收較高的百分比(目前爲100%)。
5、 以上的百分比僅作爲一般指引,幷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况而上調或下調。一般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違犯有關事項歷時長短、所涉及的稅款、違犯有關事項的原因、納稅人的態度以及納稅人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6、 計算5年內違例的次數時,?違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罰款代替檢控、被法庭罰款或收到第82A條的罰款評稅。
七、 第82A條對個人入息課稅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沒有涉及實地審核或調查的個人入息課稅個案。
2、 在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的免稅額或扣除項目時作出不確陳述,稅務局會參考第6節第3點及第4點的加征罰款比率級別。
3、 假使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評稅,第四節至第六節所述的罰款政策同樣適用於有關個案。但此類個案所涉及的少徵收稅款數額將會根據個人入息課稅的評稅方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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