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的香港公司委任自然人董事
2014年3月3日
一、 引言
香港新《公司條例》(公司法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已經於今日起, 即2014年3月3日, 正式生效。新條例其中一個主要修訂是規定所有於香港註冊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都必須委任一名自然人出任公司董事。如果公司沒有遵照該項規定,則公司及其責任人可能會被罰款或被檢控。詳情請參閱下文。
二、 委任董事之限制
爲了增加透明度及董事之責任,新條例要求每家私人公司(除非該私人公司是一個集團公司的其中一個成員,而該集團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為上市公司)都必須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出任公司之董事一職。該項限制只適用於在香港註冊成立之私人公司,而不適用於外國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之非香港公司(即分公司)。
三、 法人董事
新條例維持了以下公司委任法人董事之限制:
- 公眾公司
- 擔保公司
- 私人公司,但該私人公司是一個集團公司的其中一個成員,而該集團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為上市公司
上述公司不能委任法人團體出任其董事。但是,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根據新條例必須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出任董事之私人公司。
如果一家私人公司已經委任有法人團體董事,則該法人團體依然可以繼續擔任董事一職,前提是該私人公司不是一個含有上市公司之集團公司的成員。即使如此,前述委任自然人出任董事之要求依然使用於該等私人公司。
四、 合規時限
新條例已經於今日,即2014年3月3日正式生效。根據新條例,於2014年3月3日之前根據原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32章)註冊成立而只委任有法人董事之私人公司,可以有6個月的寬限期去辦理自然人董事之委任事宜。也就是說,該等公司須於2014年9月3日之前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以使其公司符合新條例之規定。
上述寬限期並不適用於在2014年3月3日起根據新條例註冊成立之公司。該等公司須於註冊之時委任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五、 法律後果及罰款
根據新條例之規定,如果公司沒有於新條例規定之期限委任自然人董事,則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以指示公司於指定期限委任一名自然人出任董事。如果公司沒有按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指示委任自然人董事,則公司及每個責任人將會被視為已犯罪,每個人可被處以罰款港幣10萬元。對於持續的罪行,公司及每個責任人可被另行處以每天港幣2,000元之罰款。
六、 啟源之服務
如果您的公司現時只有法人董事,並且您已經委任啟源作為您的公司秘書,那麼,您必須於2014年8月15日或之前向啟源提供一名自然人董事之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以便啟源可以及時安排自然人董事委任事宜。
如果您希望委託啟源提供自然人代理董事服務,歡迎您隨時與啟源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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