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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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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

1、Q: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所稱的機構、場所包含哪些?
     A: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1. 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2. 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3. 提供勞務的場所;
      4. 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5. 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2、Q:“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裡的境內、境外怎麼確定?
      A:1. 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2. 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3. 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4.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5.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6. 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3、Q: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含哪些?
     A: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4、Q:非貨幣形式收入包括哪些?收入額怎麼確定?
     A: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5、Q:股息、紅利所得什麼時候確認收入?
      A: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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