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一般在什麼時候辦理商標專用權的質押登記?
A: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與訂立書面協議之日起20日內辦理質押登記。
2、 Q: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後,是否出出質人將不能將該商標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A:根據《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商標專用權一旦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所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3、 Q: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後,質權人是否可以將該商標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
A:債務人屆期未履行債務,質權人可以將被質押的權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所得價款在扣除其他費用和清償債務後尚有餘額的,應將剩餘部分返還給出質人。
4、 Q:在商標專用權質押期間,若商標註冊人的名義發生更改,是否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更改註冊人名義的申請?
A: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商標權質押後不可以進行有關商標權利人的各種變更。但如果企業在質押期間必須進行商標權利的變更活動,必須先解除商標專用權的質押,再進行各項商標權利的變更。
5、 Q:質押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A:質押合同應該包括:1.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 質物的名稱、數量、品質狀況;4. 質押擔保的範圍;5. 質物移交的時間;6.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