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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廣告公司及酒類產品經營的問題
1、Q:我司想與一家國外公司在上海設立一家中外合營的廣告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A: 根據《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投資雙方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合營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二)合營各方須成立並運營2年以上;
(三)有廣告經營業績。
詳情請查看我司網站關於此部分內容的連結: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23/967.html
2、Q:我司要銷售一種含酒精的飲料,是否需要申請《酒類經營許可證》?
A: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酒精度(乙醇含量)大於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製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都需要申請《酒類經營許可證》。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詳情請查看我司網站關於此部分內容的連結: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111/913.html
3、Q: 我司想設立一家酒類零售店鋪,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A: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
詳情請查看我司網站關於此部分內容的連結:
http://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11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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