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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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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國稅務等問題

1、問:在上海,個人多繳住房公積金部分是否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
     答: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稅。
 
2、問: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是否可以減免車船稅?
     答:根據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免征或者減半徵收車船稅的車船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5號)第二條(三)規定,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公佈了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型目錄後,對納入車型目錄的機動車,保險機構銷售交強險時,根據車型目錄的規定免征或減征車船稅。
 
3.  問:對於一年之內買進賣出個人住房的納稅人,重新認定房產稅需要帶哪些材料?
     答:1、合同兩本(買進住房合同和賣出住房合同);
           2、發票(賣出住房發票);
           3、房產稅認定通知書;
           4、身份證明(買進住房上產證人員);
           5、婚姻證明(買進住房上產證人員的單身開具單身證明、離婚出示離婚證明、離婚協議和單身證明);
           6、戶口本(買進住房上產證人員);
           7、出生證(未成年人)。
 
4、問:外國企業在境內維修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同時,第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加工、修理修配業務,需要繳納增值稅,若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或代理人的,支付款項的境內企業為扣繳義務人。
 
5、問:在上海,不開發票的貨款打進公司基本戶怎麼處理?
     答:當然了,做無票收入是最正規的。或者掛其他應付款,退回也是可以的。單位之間資金往來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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