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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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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及減資的問題

Q: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繼承人不願繼承(公司有欠稅及負債),另一股東也不願繼續經營,請問該如何處理?
A:公司已無意繼續經營,倘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之。倘無上開情事,股東得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由,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Q:公司解散清算之清算人報酬之合理比率%及依據為何?
A:公司法無規範清算人報酬,股份有限公司可經過股東會決議,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自訂清算人報酬。


Q:公司原本登記時有印製股票,若公司現今不想印製股票,可否?相關程序如何處理?(要報備主管機關嗎?)
A:如公司原已發行股票,現不發行,需修改公司章程,將公司章程內有發行股票之條文刪除,並辦理修改章程變更登記,再將已發行股票全部收回註銷,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備「已將原已發行股票全部收回註銷,不再發行股票」。


Q:董事或監察人向公司辭去職務時(任期未滿),公司是否須選董監事?
A:依公司法第201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及同法第217條之1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3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Q:有限公司減資是否需按持有比率減少或可由股東同意其中某人減少出資額?
A:有限公司減資目的區分均為彌補虧損及退還出資額兩種,如為減資彌補虧損者,減資必需按章程規定虧損分配比率或標準減少各股東出資額;另如為減資退還出資額,沒有限制規定,可不須按各股東出資比例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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