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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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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商業經營登記的問題

Q:商業可不可以經營未經登記之所營業務?
A:商業之所營業務登記係採負面表列方式,經營許可業務應登記外,其他法令無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商業未登記為所營業務而經營法令無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公司行號所營業務代碼表」之代碼尾碼為「0」),並無違反商業登記法。



Q:商業可不可在登記所在地之外的地點營業?
A: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不必然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實際經營業務之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及衛生等規定,如登記所在地不符營業場所管理法令之規定,自可另覓其他符合管理法令之地點營業。


Q:股東會召集通知應寄發給那些股東?
A: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停止股票過戶日之股東名簿所記載股東,為通知配發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對象。


Q:董事可以競業嗎?
A:董事之利益與公司之利益產生衝突,將導致董事未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董事如果另外經營同類業務,可能損及公司的利益,但董事於於股東會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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