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全額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不到30萬是否適用所得稅減半徵稅政策?
A: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並按如下規定處理:
1. 10月1日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28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減半徵稅政策
2. 小型微利企業在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後經營月份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的比例計算確定。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 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2、Q:對化妝品製造、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能否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A: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婚扣除。
3、Q: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計算所得稅時能否扣除?
A: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扣除。
4、Q: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計算所得稅時扣除標準是?
A:對採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並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資料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5、Q:企業所得稅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A: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