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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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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股份公司及有限公司的問題

1、Q: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如何產生?其人數、資格有何限制?
     A: 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另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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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Q: 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拋棄繼承,若無股東願意承接其出資額,該如何辦理及應附那些文件?又有限公司股東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其出資額可否用作彌補虧損?
     A: 股東死亡,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是以,股東死亡後,依上開規定,其賸餘出資額歸屬國庫,則股東姓名應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尚無減資問題。


3、Q: 有限公司100%出資額為法人股東持有,法人股東可否指派自然人擔任該公司董事?
     A: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得指派代表人,經股東同意推選為董事,其指派之代表人應為自然人,並得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之。


4、Q: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應否向債權人通知公告?
     A: 有限公司為變更組織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5、Q: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之股東其股份之轉讓是否受有限制?
     A: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組織時之股東不受公司法第163第2項規定非於公司設立登記1年後不得轉讓之限制。


6、Q:  董事長可否兼任分公司經理人?
     A: 分公司經理人應於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時,並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分公司經理之委任應經由董事會決議。董事長得兼任分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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