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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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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在大陸投資的問題

1、Q:是不是所有行業都可以申請至大陸設立辦事處?是否須先至其他國家成立分公司或另設公司,始可至大陸設立辦事處?是否准許至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A:一、目前開放赴大陸設立辦事處之行業,以「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之附表所列行業為限。
二、赴大陸設立辦事處得以直接方式或經由第三地公司或事業之間接方式為之。
三、在大陸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係屬投資行為,應於投資前向經濟部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2、Q:我們是一家外國投資之公司,經公司會議決議擬投資另一家國內公司,請問應向投審會申請辦理嗎?
     A:一、外國投資人投資之國內事業,如外國投資人與其他僑外投資人持有之股權超過三分之一,其轉投資應逐案自行備函,事先向經濟部投審會提出申請(上市、上櫃、興櫃公司非一次取得10﹪股權得免申請)。 經核准轉投資後,嗣後如擬出售時,亦應向經濟部投審會提出申請減少轉投資。
二、另如因轉投資事業辦理減資或盈餘配股等導致外人投資公司持有轉投資事業之股數發生變動,應於轉投資事業股東會決議後,檢附申請書及股東會會議記錄影本等相關附件,向經濟部投審會提出申請。


3、Q:僑外投資事業解散,投資人如何辦理撤銷投資案?
     A:僑外投資事業經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後,投資人可委由代理人向經濟部投審會提出申請撤銷投資案,經核准後再向登記機關辦理解散。


4、Q:大陸投資撤銷該如何辦理?
     A:大陸投資案撤銷之辦理需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如大陸公司已清算,請檢具清算證明書。另於股本匯回一個月內,應檢附匯回台灣之匯款水單報經濟部投審會核備,俾扣抵大陸投資額度。


5、Q:如國內投資人擔任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獨立董(監)事、經理人,惟未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股份,是否屬大陸地區投資?
     A:如國內投資人未直(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或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股權者,即不屬許可辦法所稱之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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