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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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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合夥人的問題

1.   Q: 請問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有何條件?
      A: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   Q: 請問新合夥人有何權利義務?
      A: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   Q: 請問法定退伙有幾種情況?
      A: 合夥企業法對法定退夥的四種情形作了規定,即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4.   Q: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將合夥人除名?
      A: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有不正當行為;(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5.   Q: 請問退伙人有何法定責任?
      A: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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