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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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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保及失業保險的問題

1、  Q:哪些醫療費用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
       A: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1.       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
2.       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3.       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4.       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5.       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
6.       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2、  Q:參加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是否計入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A: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建立個人帳戶。
 
3、Q:參加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後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享受兩者中的哪種待遇?
     A:參加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結算年度內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Q:失業人員應當在什麼時間開始辦理失業登記?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六條: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5、Q: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如何計算?
     A: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
 
6、Q: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如何計算?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7、Q: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的,還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憑其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8、Q: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會轉移嗎?
     A: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一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係按有關規定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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