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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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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題四

1、Q:企業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股權或收回投資,應納稅額怎麼調整?
    A: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2、Q:財稅【2014】116所指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適用於哪些企業?
    A: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3、Q: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非貨幣性投資行為,投資協定生效後12月內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是否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A:此種情況下,於投資協定生效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4、Q: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進行賬務處理的,需要同時報送什麼資料?
    A:應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遞延確認期間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中“A105100 企業重組納稅調整明細表”第13行“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5、Q: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的是否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A: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6、Q: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怎麼扣除?
    A: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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