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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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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夥企業及有限公司的問題

1、Q: 有限合夥有哪些特點?
     A:有限合夥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
而是國外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Q: 有限合夥企業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應如何辦理?
     A: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的發起
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



3、Q: 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否可以作為有限合
夥的合夥人?
     A: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
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4、Q: 我司要自貿區外高橋片區遷址到張江片區,工商是否需要跨區遷出?
     A: 外高橋與張江同屬於自貿區,無需辦理跨區遷址,只需要到張江工商辦理即可。


5、Q:相對與普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有何優勢?
     A:相對于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成為有限合
夥人,有利於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並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
作為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夥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對市場經濟
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6、Q: 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到底如何處理呢?
     A: 先由合夥企業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
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


7、Q: 由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有一方退出,該有限合夥企業
應當如何辦理?
     A: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
通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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