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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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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務問題

1、Q:撤銷的定義?
     A:撤銷:公司設立登計資本額涉虛偽不實或登記文件涉及偽、變造,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2、Q: 公司暫停營業是否包含分支機構?
     A: 「公司暫停營業」係指包括公司所有分支機構在內之整體而言。是以,其所屬分公司亦應暫停營業。


3、Q: 請問公司命令解散的作業流程?
     A: 按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有關公司命令解散之作業流程及處理時間如下: 通知公司於15日內提出申復,約50日後(含公告送達期限)逾期不為申復者,辦理命令解散處分書,約50日後(含公告送達期限)仍未申復及解散登記者,即廢止公司登記。


4、Q: 請問公司命令解散的處理時間?
     A: 有關公司命令解散之作業流程及處理時間如下: 通知公司於15日內提出申復,約50日後(含公告送達期限)逾期不為申復者,辦理命令解散處分書,約50日後(含公告送達期限)仍未申復及解散登記者,即廢止公司登記。


5、Q: 破產之公司是否須辦理解散登記及清算?
     A: 參照破產法第66條規定,破產人為公司時,應由法院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破產之登記,復依公司法第396條及第24條規定破產之公司毋須辦理解散登記及清算。


6、Q: 何謂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及「當然解任」?
     A:  按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準此,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期滿時,發生當然解任之效力,尚無須俟主管機關為解任之處分始生解任效力之問題。


7、Q: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何?
     A:  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上開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除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外,尚不得處分該遺產,準此,該遺產管理人得依上開規定將遺產交付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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