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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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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的問題

Q1: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意涵為何?
A1: 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係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其主事務所,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指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


Q2:兩家公司合併但存續公司想使用消滅公司的公司名稱,要怎麼辦?
A2: 若存續公司想使用消滅公司名稱,請向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預查。


Q3:什麼叫做決算?
A3: 商業應該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採曆年制的公司就是翌年4月15日)編製好財務報表,而且必須在6個月內,將商業的營業報告書和財務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Q4:是不是所有的公司行號都需要辦理決算?
A4: 所有以營利為目的,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設立登記的商業,都需要辦理決算。


Q5: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也要辦理決算嗎?
A5: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應該在年度結束後編製財務報表,編製的報表應該要先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再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


Q6: 公司於股東會倘已訂定增資基準日,得否比照減資,毋庸再經董事會決議?
A6: 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發行新股係專屬董事會職權,有關增資基準日之訂定,應由董事會決議,尚不得由股東會決議。


Q7: 以科技及專利權入股公司時,應準備何種文件?應如何辦理?
A7: 以科技及專利權入股公司時,應備股東會同意、董事會送請監察人查核意見文件、契約書、專家鑑定價格意見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等文件。另專利權須先經移轉才能辦理變更登記。


Q8: 公司於股東會倘已訂定增資基準日,得否比照減資,毋庸再經董事會決議?
A8: 依公司法第266條之規定,發行新股係專屬董事會職權,有關增資基準日之訂定,應由董事會決議,尚不得由股東會決議。


Q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時,其發行之數額已超過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數額時,其效力如何?
A9: 擬發行新股之數額超過公司未發行股份之數額者應經股東會決議修正提高額定資本總額,始得辦理發行新股,如董事會之決議違反章程,應屬無效,不得據此決議發行新股。


Q10: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何機關作決議?其決議方法為何?
A10: 依公司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發行新股,均須經董事會決議行之;其決議方法,應由董事會以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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