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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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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赠与税的问题三

Q1:何種情況下可由受贈人辦理贈與稅申報?
A1:受贈人依據法院的確定判決或和解,願意代替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如
果經查明確實屬贈與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受理由受贈人申報繳稅。


Q2: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A2:贈與稅應由贈與人向贈與時的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規
定如下:
(1)戶籍在台北市、高雄市者,要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
  報。
(2)戶籍在台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
  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3)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戶籍在福建省連江
  縣者,向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申報。
(4)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台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者,向台北國稅局總局或所
  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5)贈與人如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境
  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向台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6)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
  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Q3:申報贈與稅應檢附那些文件?
A3: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的文件有:
(1)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乙份,申報書應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委任他人代辦
  者,應加蓋受任人章)。
(2)贈與人及受贈人贈與時之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台
  居留證)影本各乙份。贈與人當年度戶籍有異動時尚須加附異動前之戶
  籍資料。
(3)贈與、信託或買賣契約書影本乙份。
(4)委任他人代辦時,附委任書乙份。
(5)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外者,應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簽
  證之授權書影本乙份;若贈與人贈與時在我國境內者,應檢附護照影本
  乙份,以供核對入境紀錄。
(6)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為處分時,應
  檢附身分證影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親屬會議允許
 處分不動產之文件等。
   (7)依本局通知函申報之案件,請檢附通知函影本。
   (8)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國稅局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9)請攜帶贈與人(受任人)私章,以備領取贈與稅繳納通知文書或贈與稅免
     稅或繳清證明書。
   (10)其他相關文件或填寫內容,請參考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應檢附基本資料一
      覽表。


Q4: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贈與稅?
A4: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
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
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
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Q5: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之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A5:分下列3點來說明:
(1)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個
人,都應該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的時候,將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
與事實和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2)所謂同1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期間內
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1個年度裡面的贈與事實,無論戶籍設在何
處,都需要與最後一次設籍的贈與合併計算。
(3)同1年度裡有2次以上的贈與行為,如果將贈與日較後的贈與事實先申
報,並且已經過稽徵機關核定,雖然較前的贈與事實比較晚申報,仍然
需要將已核定的贈與資料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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