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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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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登记的问题

Q1:公司與商業兩者有何不同?
A1: 1.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商業為以營利為目的。
  2. 又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之種類及不同種類公司之股東責任;商業不具法人格,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


Q2: 該如何區分公司跟商業?
A2: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Q3: 如何選擇成立公司或商業經營業務
A3: 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有關如何選擇以公司或商業型態經營業務,應由商民自行決定。


Q4: 如何申請商業登記?
A4: 獨資或合夥之商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


Q5: 商號一定要辦理登記?
A5: 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攤販、或家庭農、林、漁、牧業者、或家庭手工業者、或民宿經營者或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免辦登記。


Q6:股東往來為借方是否有刑責?
A6: 股東往來為借方,無刑責。惟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
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同法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Q7: 有限公司已核准解散尚未清算前,因其統一編號有人認為有承接的價值,請問可撤銷原已解散的公司並恢復其統一編號嗎?
A7: 統一編號係基於主管機關管理上之需要賦予公司,尚無轉讓之問題,解散公司尚未清算完結前,其法人人格仍為存續,其統一編號並未消滅,尚無恢復登記之問題。


Q8: 股東所持有股份拋棄,公司或董事長收取通知後,後續公司應如何辦理股東名冊變更?
A8: 股東拋棄所持有股份,公司可於6個月內將其股份以公平市價轉售,如逾6個月內無人承受時,則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公司可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如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所持之出資額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股東將所持有股份拋棄係屬法定變更事項,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檢附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無須檢附股東同意書。


Q9: 公教人員投資公司之資本額是否投資額限制?
A9: 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準此,公教人員投資公司限於公司資本額之10%以內,且僅能擔任股東,不得擔任董事、監察人、發起人及經理人、臨時管理人、清算人、重整人等,惟申辦公司登記時,主管機關不針對公務人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予以審核。


Q10: 公司原本登記時有印製股票,若公司現今不想印製股票,可否?相關程序如何處理?(要報備主管機關嗎?)
A10: 如公司原已發行股票,現不發行,需修改公司章程,將公司章程內有發行股票之條文刪除,並辦理修改章程變更登記,再將已發行股票全部收回註銷,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備「已將原已發行股票全部收回註銷,不再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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