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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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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務派遣的問題

1.        Q: 請問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在法律上有何限制?
A: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2.        Q: 請問勞務派遣用工有數量限制嗎?
A: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3.        Q: 請問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嗎?
A: 不可以。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4.        Q: 請問跨地區勞務派遣應如何繳納社會保險?
A: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        Q: 請問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履行哪些義務?
A: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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