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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全日制用工的問題

 
1.        Q: 請問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的?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        Q: 請問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        Q: 請問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訂立多個勞動合同?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        Q: 請問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A: 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5.        Q: 請問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可以隨時終止用工?
A: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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