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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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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臺投資的問題

Q1: 外國人來台投資,如何辦理申請手續?
A1: 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設立事業,須先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向公司登記單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若設立分公司者,則應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認許。


Q2: 華僑或外國人來台投資,出資種類為何?
A2: •現金。
   •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Q3: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公司有幾種型態?各種型態的性質有何差異?陸資來台投資公司能夠獨資嗎?
A3: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公司可分為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
•子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經濟部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分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含工廠設立登記及?進口廠商登記)。
•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Q4: 外籍人士欲將持有之股份出讓(國內公司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應如何辦理申請?
A4: 如受讓人為新僑外資股東需檢附身份證明文件(法人資格證明書或護照影本或華僑身份證明)、代理人授權書、代理人身份證影本。法人資格證明書及代理人授權書需經我國駐外單位或當地政府機構公認證,並檢附中譯本。


Q5: 請問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授權書經台灣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中文翻譯部分是否亦需驗證?
A5: 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授權書需經台灣駐外單位或授權單位驗證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法院認證,然而,中文翻譯部分則不需驗證。


Q6: 股東常(臨)會以視訊開會如何認定?
A6: 股東常(臨)會不可以以視訊開會。


Q7: 如公司未於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是否違反公司法?
A7: 按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1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準此,倘公司未依上開規定,經濟部將依170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Q8: 有限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時,股東在國外,可以另寄一張股東同意書讓股東簽名嗎?
A8: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可以因股東居住國外或在同一張同意書上簽名有困難,可簽在另外一份股東同意書上 ,但股東同意書內容要相同。


Q9: 香港人不具有該公司股東資格,是否可擔任董事或監察人?
A9:1.香港人屬外資。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不需具有該公司股東資格。3.有限公司董事,需具有該公司股東資格,法人股東代表擔任有限公司董事,不需具有該公司股東資格。


Q10: 營業登記地址應填寫房屋稅單記載之地址或租約土地所有權記載之地址?
A10: 原則上房屋稅單課稅房屋坐落地址與租約地址應一致為公司登記地址,惟如租約地址在稅單範圍之內則以租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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