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對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提起訴訟是否有訴訟時效的限制?
A: 對該股東的相關訴訟請求可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9 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Q: 請問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
A: 可能要。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8 條第 1 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Q: 請問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公司是否可以將該股東除名?
A: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7 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Q: 請問公司是否可以限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股東權利?
A: 公司可以合理限制該股東的股東權利。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6 條的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Q: 請問其他股東、董事、高管協助股東抽逃出資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A: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4 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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