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對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發生爭議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A: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20 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2. Q: 請問公司債權人是否可以請求協助股東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A: 可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 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Q: 請問如果董事、高管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法定義務導致股東未能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需承擔什麼責任?
A: 相關董事、高管可能需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3 條的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4. Q: 請問公司發起人是否要和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A: 有可能。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13 條第 3 款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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