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中國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中國商務服務
 
有關企業重組的問題

1、Q: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
    A:按照重組類型,企業重組的當事各方是指:
1.       債務重組中當事各方,指債務人、債權人;
2.       股權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及被收購企業;
3.       資產收購中當事各方,指收購方、轉讓方;
4.       合併中當事各方,指合併企業、被合併企業及被合併企業股東;
5.       分立中當事各方,指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及被分立企業股東。
上訴重組交易中,股權收購中轉讓方、合併中被合併企業股東和分立中被分立企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
 
2、Q:重組當事各方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按哪些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
A:重組當事各方企業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按以下規定確定重組主導方:
1.       債務重組,主導方為債務人;
2.       股權收購,主導方為股權轉讓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權轉讓方,由轉讓被收購企業股權比例最大的一方作為主導方(轉讓股權比例相同的可協商確定主導方);
3.       資產收購,主導方為資產轉讓方;
4.       合併,主導方為被合併企業,涉及同一控制下多家被合併企業的,以淨資產最大的一方為主導方;
5.       分立,主導方為被分立企業。
 
3、Q: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時,當事各方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重組前幾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情況的說明,並說明這些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
    A:連續12個月內。
 
4、Q: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時,應從那幾個方面逐條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A:(一)重組交易的方式;
      (二)重組交易的實質結果;
      (三)重組各方涉及的稅務狀況變化;
      (四)重組各方涉及的財務狀況變化;
      (五)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5、Q: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在以後年度轉讓或處置重組資產(股權)時,是否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情況進行專項說明?
    A:是的,說明應包括包括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確定的重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轉讓或處置時的計稅基礎的比對情況,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處理情況等。


 離岸公司